如购房者遇见一房二卖的困境,理论上可采用协商、仲裁以及诉讼途径寻求权益保障。
所谓的“一房二卖”,是指同一套房地产的所有人,将此物业分次出售予两位购房者,同时针对同一物业与两位购房者分别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一物多售,也并未因此类行为而自动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便视为合法有效。
换言之,即便房主先前已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随后再与您签订的第二份买卖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
这样一来,房主的“一房二卖”行为将导致他需承担两份合同义务,无论哪一份合同无法履行,他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当两份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且各买受人都主张履行合同时,应根据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依次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
但是,对于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他们的权利不应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关于一房二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故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此时,应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作为判断依据。
也就是说,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较早,便有权优先享有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其中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反映了卖方的真实意愿,且此种履行亦属合法履行,故已接房的一方即可获得房屋的产权,而无需考虑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已交付给哪一方)。
在此种情况下,已登记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产权。
鉴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范畴,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先办理登记的一方,其所签订的合同在所有程序上都具有被确认为有效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