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处罚通常并不会暂停施行。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将会裁决停止执行相关措施:
首先,若被告方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以考虑;
其次,当原告或涉及到此案利害关系的一方提交请求书要求停止执行时,只要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执行将有可能带来损失且停滞执行并不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他们也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再次,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继续执行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同样可以做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最后,如果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停止执行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