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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都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都有什么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5-16 10:40:10 已帮助9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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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都有什么
一般来说,关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性质有所差异。
具体来讲,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此类合同只有实际履行之后才产生效力;
相反,仓储合同则属于诺成性合同,约定即生效,无需经历履行阶段。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也不尽相同。
简而言之,保管合同通常以无偿为主导原则,有偿仅作为补充形式出现;
然而,仓储合同则明确规定为有偿合同。
最后,对于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并无特定资质要求;
但在仓储合同中,被告方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且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仓储合同赋予了保管人留置权,这意味着存货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却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通知时,存货人亦须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手续。
此外,存货人还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即我们常说的仓储费。
保管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地点等细节均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若保管人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未能按期支付保管费,那么留置权的基本前提便得以成立。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若存货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管人有权对保管物实施留置。
同时,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来抗辩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至于仓储合同的解除问题,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解除。
这些条件包括:
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存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
以及合同以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债务为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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