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动迁赔偿即在拆除建筑物完成后,重建单位依照法定标准向被拆除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支付的各类补偿款项。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类:
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以弥补被拆除建筑物所有权人因房屋倒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部分费用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拆除建筑物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
该项费用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除建筑物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除建筑物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