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典》中,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这一罪名的定罪量刑条件进行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这些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而实施;
第二,本罪的实施主体应为特定的人群——即动植物检疫机构内从事检疫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成立依赖于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具体表现为对应当进行检疫的物品未予检疫,或者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延误出证、出具错误证明等情况。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