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由劳动者本人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
其次,劳动者如有需要,还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递交正式的书面请假条,进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在成功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有义务依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共识,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并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同时,用人单位亦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劳动者个人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当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