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必须亲自面谈协商并签署合同文本。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方式除了传统的面议签署之外,还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协议、口头沟通或是其他法定认可的形式进行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书面形式其实并非狭义的合同原件,它还包含了诸如合同书、书信往来、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能够以实质性的方式记录和再现合同条款内容的形式。
实际上,当事人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邮件快递、电子文件传输等非面对面的方式来完成合同的起草、修订及签署工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