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时长通常不应超出两年之限。
其具体期限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亦不得前往与本单位存在生产或经营同类型产品、开展同类业务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就职;
或者自行创业,从事相同类型的产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