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可离婚,若对方为残疾人。
婚姻一事,无论夫妻双方面临何种境况,均可以自由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方式进行处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患有身心残障,例如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其与普通公民离婚的过程及标准并无二致。
对于因严重精神障碍而无法自主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若双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以诉讼形式向法院申请离婚。
在此之前,还需先行变更监护人。
首先,协议离婚。
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便可亲自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诉讼离婚。
若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欲离婚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并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后,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