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无需提供转诊转院证明:
第一种,当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过程中;
其次,若患者在省外定居或工作,只需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待报销费用时,仅需要提交当地的定居或工作证明即可,无须提供转诊证明文件;
第三种,绝大多数地方的门诊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在接受住院治疗期间,通常也是无需提供转诊转院证明的。
值得注意的是,转诊转院证明主要适用于前往县级以外医院就诊的病人。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县级医疗机构无法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有效治疗或者缺乏相应的治疗设备和条件,则建议患者前往县级以外的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在此情况下,患者必须首先获得主治医师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然后携带该证明前往县级新农合办公室的转诊处进行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前往县级以外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另外,还有一些地区允许患者先行前往县级以外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然后再凭住院凭证或诊断说明书回到本县办理转诊手续。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区的报销比例将会降低10个百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