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改变国家户籍并不对婚姻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
然而,一旦完成了离婚手续或者通过诉讼途径宣告离婚之后,婚姻关系便正式解除了。
所谓“协议离婚”,即指当事人双方出于自愿选择结束婚姻生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必须亲自前往负责婚姻登记事务的行政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而“诉讼离婚”则是指其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断其是否享有离婚的权利和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