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领域中,无效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完全无效合同以及部分无效合同。
首先需要提及的是完全无效合同,这一类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无论是其缔结主体的资格,还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抑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都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或者缺陷。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完全无效合同。
而部分无效合同则是指,虽然合同的某些条款或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指出,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未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话,那么该行为仍然有效。
此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最后,第一百五十四条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且这种行为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