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以后,以未能达到录取标准作为理由而解雇员工;
然而在试用期期满之前,用人单位拥有这样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未能达到录取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满足录取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