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人员需实施现场勘测行动,其核心任务即通过实地测量获取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到的各项技术信息资料。
2.在此基础上,需要进行相关资料的全面系统分析,该环节旨在确保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确立被拆迁房屋的估值补偿的基础数据,从而为后续的补偿工作提供可靠有力的依据支持。
3.为确保公正公平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对房屋征收行为的评估以及相关鉴定过程施加干扰影响。
在涉及到房屋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