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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茶叶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14 09:20:19 已帮助13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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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1.土地补偿费用:
针对征用耕地与蔬菜地的情形,依照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应按照该土地在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下文简称“年产值”)乘以六倍进行计算;
而对于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各类土地,则应参照其年产值的五倍进行计算;
至于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收益的非耕地,则应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进行计算;
最后,对于征用宅基地,应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若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并进行重建,原宅基地将不再给予补偿。
对于无收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不会给予补偿。
2.青苗与附着物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一般按照一季农作物的年产值进行计算;
对于能够收获的农作物,将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果可以进行移植,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用;
如无法进行移植,用地单位应对其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进行作价收购。
对于房屋拆迁,应依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违章建筑以及在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将不予补偿。
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迁移费用或补偿费用。
3.安置补助费用:
对于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而对于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从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应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对于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照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进行计算。
对于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将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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