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明确条款,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若业主人与物业的实际使用者通过协商,约定由后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遵照双方约定执行,但业主仍须对相关费用负有连带缴纳之责。
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销售或交付给购房者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所需费用应由开发建设方负责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