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之成立所需满足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交易各方需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关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加盖公章或者依照约定执行特定操作之前,交易一方已先行承担了其应尽之主要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对此表示接纳;
其次,如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签字、加盖公章或明确按指模等进行确认,同样符合买卖合同成立之要求;
最后,对于某些涉及法律与政策规定之交易类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亦可成为有效之买卖合同,前提是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主要责任和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接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