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大产权被依法拆除的情况下,实际上这是国家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的体现。
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具有的价值进行的补偿时,其实际金额不能低于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类似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水平。
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严格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和确定。
如果对评估后得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那么被征收方有权向上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若对上述复核经过仍持有不同看法,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会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为被征收方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方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