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针对房屋拆迁行为,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该裁决由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作出,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为被拆迁方,则可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定结果应包含补偿方式与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及具体位置、迁徙期限以及迁徙过程中的临时安置形式及其时限等众多关键要素。
为保证裁定公正性,裁定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若拆迁双方对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诉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方或房屋租赁者未能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迁徙期限内仍未迁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此项权力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