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仅允许罪犯的直系亲属及法定监护人进行探监活动,而朋友则无此资格。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指出,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
任何时候,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有权与他人通讯往来,但其来往信件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严格审查。
若监狱发现其中含有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内容,可依法予以扣押。
然而,对于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信件,则无需接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与其亲属、法定监护人进行会面交流。
第四十九条规定,罪犯在接收物品或款项时,必须得到监狱方面的批准并接受严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