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事项方面出现分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与员工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等多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由于签订、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所产生的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