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方有权代收住户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收费项目,这一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
然而,物业管理方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切不可擅自采取诸如中断供应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督促住户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供水和供电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业主以及供水、供电公司,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尽管物业管理公司受托可以代收水电费用,但是他们无权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