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这一术语特指在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一方为了多次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以直接套用的合同条款。
当涉及到向对方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情况时,一方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对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利益影响的条款予以合理提示,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