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及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是针对因为征收行为而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问题的相应补偿措施;
最后,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纳入到补偿范围之内。
至于如何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金额,需由市或县级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拟定出合适的补助与奖励方案,为被征收房屋的持有者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和奖励激励。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