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作为物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所有权之外,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而存在的物品,其持有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等权益。
这其中,地役权又被视为用益物权中的一个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地役权正是以这种形式形成的一项特殊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地役权的享有者有权利根据制定好的协议,来合理合法地使用其他人的房地产,从而提升自身房地产价值和效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