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法律角度来看,每一位顾客在进行购物环节时,均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发票。
作为商家,必须毫无条件地提供发票给消费者,这是无法回避且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许多小型店铺并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主要原因在于日常交易中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情况相对较少。
因此,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若消费者确实需要发票,可向商家提出开具发票的请求,并由商家出具相关的开票证明,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还可以自行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发票开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