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慎遗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务必于发现之日或者次日(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公告,以示此张发票已经遗失作废。
作为开具发票的一方,如果不小心弄丢了已经开具好的发票联,建议您立即重新开具一份新的发票交给对方进行入账处理。
在重新开具发票的过程中,请务必在备注栏内详细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以及号码、金额以及开票单位等信息。
对于取得发票的一方来说,如果不慎遗失了已经开具好的发票联,那么您需要取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并且在该证明文件中明确标注原发票的号码、金额以及内容等重要信息,然后经过贵公司负责人的批准后,这份证明文件可以代替原来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