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养殖场拆迁补偿事宜时,通常需要考虑提供适当的安置补贴款项、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合法的搬迁费用等多个方面。
具体来说,针对各类养殖场(如鱼塘、虾池、猪、羊、牛、鸡等)开展的征收补偿工作常常细化分为以下四大类:
首先是土地的补偿款,其次是地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第三是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最后则是合理的拆迁费用。
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其内容通常包括:
(1)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其补偿费用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相应规定。
此外,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需由上述地区自行制定。
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若涉及到房屋,则最低补偿金额为建筑成本价;
如果存在果树,则需根据果树是否处于盛果期及果树大小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停产停业的补偿问题上,一般可依据自身过去三年的年均收入来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养殖场面临拆迁之际,应当向养殖场支付一定数额的合理搬迁费用,以涵盖搬迁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设备、动物等相关合理费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