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大类。
其中,任意撤销主要在于赠与人在未实际完成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合同。
然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完成,赠与人则会失去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力。
但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赠与人仍然有权依据法定理由撤销赠与合同。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受赠人未能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此外,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也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停止履行赠与义务。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撤销权人若决定撤销赠与,可以要求受赠人归还赠与的财产。
在此过程中,若赠与财产完好无损,赠与人可以直接要求返还;
若赠与财产已出现毁损灭失且为特定物,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按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其次,若赠与财产已转移至第三方,且非恶意转移,则应视为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
最后,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若赠与财产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贬值,受赠人仅需返还财产即可,通常无需承担贬值责任。
然而,在法定撤销情形下,由于受赠人存在较重过失,若受赠人在赠与撤销后故意使赠与财产贬值,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贬值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