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青苗费以及地上附着物所产生的费用。
此类赔偿费用主要用来补偿那些对土地投入大量资源的人,作为弥补他们因土地投资受损的损失之用。
若此部分资金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投注,那么理应赔偿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反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流转,那么便将相关赔偿支付于新的土地受让方。
其次是安置费。
此项费用应全额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弥补他们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
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能够提供等量的土地供其继续承包,那么这部分补偿金可交由村集体处理。
然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已经为其提供了妥善的安置方案,如为其安排就业岗位,那么这部分费用便应交付至负责安置该村民的机构手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置或者寻求其他承包地,同时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最后是土地补偿费。
这项费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因此应全额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均享有对土地补偿费的权益。
对于有利于人民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国家会给予大力支持,并在获得认可后对荒地荒山进行开发利用,此时,开垦者将拥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