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的现象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若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劳动纠纷,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持有异议的,他们还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状况的权力。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能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