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所涉及到的具体赔偿金额,这必须根据每个案例的独特情况而定,建议您在启动拆迁程序前,先行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进行详细的协商和沟通,以便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法,我们有以下几点需要向您说明:
首先,(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上在没有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再加上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其次,如果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变为零。
再次,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自动归零。
最后,当被拆迁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个人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能够在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若未能按照此规定完成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并要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双方会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了裁决,这便成为了一项明确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