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方面,政府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另外,对于农村村民所拥有的房屋以及其地上附着物与农作物如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亦须给予充分到位的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需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保证他们的原有的生活水平得以维持,同时也确保他们在未来的长期生活中能够得到持续性的保障。
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他们在未来的长期生活中能够得到持续性的保障。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着物和农作物如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安排好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该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量、土地区位、土地的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和农作物如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