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大部分情况下都被视为诺成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意,以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其成立的要件。
换句话说,只要双方明确表达了同意签署该合同的意愿并签署协议文本,该合同即告成立,并不需要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够使其生效。
实际上,一方的实际交付标的物行为,可以理解为对该合同的履行,但它并非成为该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