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用住院的轻微伤害是否等同于工伤”这一问题,我的详细解释如下所述:
在涉及到工伤赔偿时,我们需要明确其中包含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这项内容。
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是根据医疗治疗以及医疗机构对于患者休息时间的建议来加以确定的。
而具体的期限则是依照实际受伤情况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的详细规定来进行确定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需按照原先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