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举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如若其仅拥有一处房产,那么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进行拍卖的。
但是如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例如对于债务人有赡养责任的人士在其名下另有足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地产;
或是法庭判决生效之后,债务人为了逃脱债务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其它房产进行转移;
亦或是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的廉租房政策条件,为债务人及其家人提供住房或者给予了适中的租金补偿,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所持有的房产是允许进行拍卖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