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书的去向问题,当处理机关将认定证书交由单位代为保管时未能及时告知相关劳动者,此时,作为权益者,劳动者有权向做出该项工伤认定决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获取请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有义务将其送达到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以及用人单位,同时还需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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