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并开始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员工进行再就业时,因他们不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资格,故在遭受雇主或特定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后,应由用人单位(即返聘者的工作单位)或第三方依法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以下各项赔偿项目: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的开支;
其次是因伤停工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
再次是护理费用的支出;
此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等等;
最后,还可能存在其他相关的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