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进行深度探讨和研究:
在行政案件中,如何认定立功行为?其关键点在于能否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与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种情况可以被视为立功表现,同时也没有规定在哪些具体的立功表现形式下,处罚力度应该减轻,而在哪些形式下,处罚力度又应予以从轻处理。
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判断和把握,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来决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如果违法当事人能够揭露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为警方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进而使得其他案件得以成功侦破,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立功表现。
根据这些立功表现的程度不同,可以分别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出现重大立功表现,此时就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