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若已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且已经签署了相关合约,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解除购房合同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法律法规对于退房的特定情形之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如果是按照套(单元)进行计价的预售房屋买卖,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合同中附加所出售房屋的平面图。
该平面图应详细标注出具体的尺寸信息,同时还需约定误差的合理范围。
当房屋交付时,如果套型与设计图纸完全一致,且相关尺寸均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那么总价款将保持不变;
反之,如果套型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或者相关尺寸超过了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约定,那么买受人便有权选择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总价款。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如果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他们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核验。
经过核验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
同时,给买受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房地产开发商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