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至2019年间,长春市制定了以下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对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项目的在职员工,我们以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具体来说,缴费基数的上限是根据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33元的110%乘以300%计算得出,即19837元;
而缴费基数的下限则是根据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33元的110%乘以60%计算得出,即3967元。
其次,对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项目的在职员工,我们同样以2017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参考依据。
具体而言,缴费基数的上限是根据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得出,即每月18033.99元;
而缴费基数的下限则是根据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得出,即每月3606.80元。
《关于对2018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