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辽宁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所述:
1.无房群体在支付租金时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者解除,且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已经被封存至少六个月,或者住房公积金已经停止缴纳达二十四个月并且账户也已被封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4.低收入人群,即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士,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5.购买、建设、翻新、大规模维修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人士,均可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