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房屋买卖专题 >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5-11 09:10:08 已帮助95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申请领取辽宁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所述:
1.无房群体在支付租金时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者解除,且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已经被封存至少六个月,或者住房公积金已经停止缴纳达二十四个月并且账户也已被封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4.低收入人群,即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士,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5.购买、建设、翻新、大规模维修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人士,均可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盈科王雨昕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盈科王雨昕律师

帮助人数: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