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证明的形成须依赖于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实践中所真正实施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把商标用于商品及商品包装或容器之上,或者通过诸如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介发布宣传材料时,都应当带有该商标;
另外,买卖合同之类的各种商业凭证也应印有商标以示识别。
换言之,商标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而进行的,这也是《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明确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