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存在一些特定的权利并不受时间的制约和限制。
这其中包括署名权、修正权以及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力。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正如同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这些权利是由作者所拥有的,并且它们的保护期限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然而,对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来说,他们的发表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的保护期限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具体而言,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将持续到作者生命结束之后的50年,并以作者去世后的第50个年份的12月31日作为截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