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之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书面函件,应当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是申请人的详尽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以及详细住址;
其次是申请事项,即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某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人士不予批准逮捕;
再次是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要详细阐述相关案情及表明不应被批准逮捕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该函件应由律师代表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并在其中充分表达律师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深入分析和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八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