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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本人视频作为商业宣传?

180****2024 江苏-徐州 其他咨询 2020.05.06 10:31:19 462人阅读

影楼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本人视频作为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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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2020-05-06 10: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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