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之安置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六个月内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该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即为计时起点。
然而对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诉讼,如果从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已超越二十年的法定期限,那么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