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被捕者实施逮捕之后至多两个月便应予以解除,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不在此列:
1.若所涉案件情节复杂、审理期限已临近尾声仍无法结案时,可由有权审批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予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
2.如果案件涉及流窜作案且为重大、复杂类别的,或是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则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再次延长两个月进行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对于那些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案件,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
此外,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的案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属于重大、复杂类别的案件;
(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3)涉及流窜作案且为重大、复杂类别的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类别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