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犯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罪犯以及其所协助的犯罪分子,皆需承担针对受害者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受害者因被告者的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时,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期间,他们具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若是受害者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那么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便可代为行使此项权利。
若涉及到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损失,则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时,依法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
此外,对于犯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罪犯而言,通过向受害者赔偿损失,他们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机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处以罚金。
若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