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开庭审判。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开庭审判,例如被告人和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并且这些异见很有可能干扰到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再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等等。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